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林裕籃(即碧水荷月)
- 被上訴人
- 林富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5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