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23日提起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