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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邱蘭筑
訴訟代理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因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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