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劉阿煌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王年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如后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安濱
- 訴訟代理人
- 徐瑞雲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更字第8 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