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
- 上訴人
- 邱永達
- 訴訟代理人
- 蔣鴻鈞
- 被上訴人
- 張瑞香
上列上訴人邱永達與被上訴人張瑞香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1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7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