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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盛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盛平

上列上訴人徐盛欽與被上訴人徐盛.

等事件,上訴人徐盛欽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1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06,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徐盛欽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徐盛欽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徐盛欽及另一上訴人廖衣庭必

須合一確定,則其中任一人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後,另一人即

無庸繳納,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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