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盛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盛平
上列上訴人徐盛欽與被上訴人徐盛.
等事件,上訴人徐盛欽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1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06,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徐盛欽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徐盛欽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徐盛欽及另一上訴人廖衣庭必
須合一確定,則其中任一人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後,另一人即
無庸繳納,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