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月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9月19日101 年度訴字第2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