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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陳專祺
上訴人
洪翠華
被上訴人
陳銀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7,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