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陳專祺
- 上訴人
- 洪翠華
- 被上訴人
- 陳銀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7,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7,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