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告
褚木
原告
褚土龍
原告
楊褚彩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琦男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告
褚建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告
褚明雄
之1號
之8號

2弄1號

褚阿招

林慧靜

褚松一

之2號

褚黃美女

之1號

褚麗娟

之1號

褚秀慧

3樓

黃溫閔

黃褚秀英

王温秀娥

7號

高治

褚高竹

高褚春美

285巷69弄11號4樓

褚美秀

2樓

高美慧

1弄4號3樓

褚莉莉

2巷10號4樓之1

褚牡丹

4樓

王萬興

0巷32號

王玉子

1樓

林王有子

4巷52號2樓

林王里

0巷32號

温陳美

温宏安

温智超

温玉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建昌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1,200 元(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之土地係941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係3,200 元,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係3,200 元×941 平方公尺=3,01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原告僅繳納3,310 元,尚不足27,58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