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剛明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全壽豐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