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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工福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志源
被上訴人
即被選定人
李炳志

      李彥蓁

      丁義臺

      陳金璇

      葉炫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工福利金事件,上訴人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萬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1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職工福利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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