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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上訴人
劉清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9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