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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輝、三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767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627,325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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