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祖年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錢李桂芳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逸仙
錢逸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柏億、林麗敏、吳珮炘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6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 萬6,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0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