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古雲富
- 被上訴人
- 六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秀緞
上列當事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7,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