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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袁雪華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陳逢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彰(原名黃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77,900元(上訴人先位及備位上訴利益分別為23,277,900元及22,505,014元,應以其中較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核定其上訴利益,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29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92,900 元外,尚應補繳132,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先位聲明上訴利益:
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
┌────┬──────┬────────┐
│土地地號│上訴請求移轉│上訴利益(元) │
│    │之面積(㎡)│        │
├────┼──────┼────────┤
│67之1  │    1,927│   17,921,100│
├────┼──────┼────────┤
│67之4  │     576│    5,356,800│
├────┼──────┼────────┤
│小計  │      │   23,277,900│
├────┴──────┴────────┤
│備註:                 │
│上開土地102 年公告現值均為9,300 元/ ㎡ │
│先位聲明上訴利益為23,277,900元     │
└────────────────────┘
備位聲明上訴利益:
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
┌────┬─────┬─────────┐
│土地地號│面積(㎡) │土地價值(元)  │
├────┼─────┼─────────┤
│67之1  │   5,531│    51,438,300│
├────┼─────┼─────────┤
│67之4  │   4,336│    40,324,800│
├────┼─────┼─────────┤
│67之5  │    96│      892,800│
├────┼─────┼─────────┤
│67之6  │    279│     2,594,700│
├────┼─────┼─────────┤
│1 之2  │   2,047│    19,037,100│
├────┼─────┼─────────┤
│1 之3  │    38│      353,400│
├────┼─────┼─────────┤
│1 之4  │    38│      353,400│
├────┴─────┴─────────┤
│備註:                 │
│1.上開土地102 年公告現值均為9,300 元/㎡ │
│2.上訴人之備位上訴利益為22,505,014元。 │
│計算式:                │
│(51,438,300+40,324,800+19,037,100)×(│
│上訴32/100- 一審部分勝訴129/1000)+(一審│
│全部敗訴892,800+2,594,700+353,400+353,40│
│0 )×32/100=22,505,014(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