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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美
即被告
石有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呂芳美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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