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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訴人
林王秀絹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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