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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馬作英

      何大方

      秦芝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霞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重訴字第9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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