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翟天健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00巷0號
洪愷懌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楊辰翔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翟天健、洪愷懌、楊辰翔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450,784 元、2,008,819 元、4,458,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2,581元、31,348元、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