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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原告
翟天健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00巷0號

      洪愷懌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楊辰翔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翟天健、洪愷懌、楊辰翔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450,784 元、2,008,819 元、4,458,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2,581元、31,348元、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