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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誠
訴訟代理人
姜端林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之43號

王俊麟

曾新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國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3萬7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272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94,408 元,均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按:本院之一審判決係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而逕以判決駁回,前未命原告繳納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一、二審之裁判費,毋得延誤;如逾期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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