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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9號

離 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99號

原告
李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如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