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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

返還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
黃光慧
被上訴人
黃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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