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黃光慧
- 被上訴人
- 黃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