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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3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昭蓉

上訴人
林裕籃(即碧水荷月)
被上訴人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5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