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9,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