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豪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何正森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早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