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清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23日提起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