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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獻輝

上列抗告人因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 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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