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
- 上訴人
- 錢逸仙(即錢祖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錢李桂芳(即錢祖年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炯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柏毅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0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1,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