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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返還信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坤城
即被告
簡傳祐
即被告
簡坤霖
即被告
簡義翔
即被告
簡坤照
即被告
簡宣德
即被告
簡坤在
即被告
簡韵芳
即被告
簡春嬌
即被告
簡炳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6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7,630元【即以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101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55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總面積乘以應有部分10分之1 計算:19,300元x9491 平方公尺x1/10 =18,31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9,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