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坤城
- 即被告
- 簡傳祐
- 即被告
- 簡坤霖
- 即被告
- 簡義翔
- 即被告
- 簡坤照
- 即被告
- 簡宣德
- 即被告
- 簡坤在
- 即被告
- 簡韵芳
- 即被告
- 簡春嬌
- 即被告
- 簡炳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6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7,630元【即以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101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55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總面積乘以應有部分10分之1 計算:19,300元x9491 平方公尺x1/10 =18,31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9,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