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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告
鐘金桃

郭美珍

卓榮煌(即卓蕋之繼承人)

卓榮騰(即卓蕋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4 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萬8,340 元,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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