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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

原告
游輝龍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玉如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竣斌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巧玲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輝煌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詹德鴻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詹嫦爾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詹月娥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桂滿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桂月
複代理人
追加原告 游廷煒
被告
王吳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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