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5號
- 原告
- 游輝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浩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玉如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竣斌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巧玲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輝煌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詹德鴻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詹嫦爾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詹月娥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桂滿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桂月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游廷煒
- 被告
- 王吳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