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古月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宇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