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9號
- 上訴人
- 楊文杰
- 被上訴人
- 姜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6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8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