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
- 上訴人
- 彭國
吳惠美
彭國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至謙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79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807 元(參見本院卷第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