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蔡琇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代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6,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