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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代位請求覆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林宜靜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代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6,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覆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