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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訴人
張天賜
被上訴人
劉光榮

      劉光輝

      劉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2,136㎡×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00 元/ ㎡=2,4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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