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
- 上訴人
- 張天賜
- 被上訴人
- 劉光榮
劉光輝
劉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2,136㎡×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00 元/ ㎡=2,4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