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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月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9月19日101 年度訴字第2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