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恩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胤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提起上訴,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回復上訴人名譽,以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至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19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20元(計算式:4,500 +19,320=23,820),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嗣上訴人於同年5 月16日具狀減縮上開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4,500 +1,500 =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