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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恩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姚胤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提起上訴,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回復上訴人名譽,以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至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19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20元(計算式:4,500 +19,320=23,820),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嗣上訴人於同年5 月16日具狀減縮上開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4,500 +1,500 =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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