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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訴人
趙毅倫
被上訴人
蔡茂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