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 上訴人
-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慈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文企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7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