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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文企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7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