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6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趙元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秀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7日101 年訴字第77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秀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7日101 年訴字第77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