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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

給付重購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購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重購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