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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8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8號

上訴人
劉阿煌
法定代理人
劉淑敏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安濱
訴訟代理人
徐瑞雲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更字第8 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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