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孫洪祥
- 上訴人
- 葉益謙
- 即被上訴人
- 17號7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102 年2 月20日裁定,限令其等2 人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並分別於102 年2 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葉益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