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尤志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選定人
- 李炳志
李彥蓁
丁義臺
陳金璇
葉炫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工福利金事件,上訴人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萬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1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