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輝、三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767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627,325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