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梁夷麟
- 原告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4 萬2,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9,70 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 萬9,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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