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淑美
- 即被告
- 石有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呂芳美
-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