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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陳寶貴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馮瀚輝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淑貞
法定代理人
馮堯坤
上訴人
徐志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上訴人
陳昱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水上
法定代理人
陳吳秀美
被上訴人
黃兆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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